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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集中整治環境違法建設項目
2008-10-10
     
 
    近日,從太原市環保局獲悉,為預防環境污染事故和控制大氣污染,確保環境安全,太原市將對環境違法建設項目進行集中整治,並對列入國家政策取締範圍內的土小企業進行取締關停。

    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或自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准之日起超過3年未經重新審核就開工建設的項目,環保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建設,並按最高限額處以罰款。對其中符合產業政策、廠址選擇可行、所在區域環境容量許可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廠址選擇不可行、所在區域無環境容量的,不得補辦手續,並對生產設施進行拆除。

    對配套環保設施未投入試運行而主體工程投入試生產、試生產超過3個月而未申請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或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要求需落實的環保措施未完成、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主體工程投入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將責令其停止建設,並按最高限額處以罰款。對其中環保設施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要求落實的項目,將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辦理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手續。

    對列入關停取締範圍的土小企業,屬取締範圍的,要取消現有生產經營資格和生產條件,即拆除生產設施和設備,切斷生產電源和水源,吊銷營業執照。屬關停範圍的,要關閉或停止現有生產設施、經改造或轉產仍未達到環保要求的,要立即查封或拆除生產設施和設備、切斷生產電源和水源、收回營業執照。對死灰復燃的土焦爐,在進行關停取締的同時,依據相關規定,對在非法生產期間已經生產的土焦,還將按每噸焦炭200元追繳焦炭生產排污費。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10-10】 【打印】 【關閉】